建設實施階段的工作內容 1.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建設單位、代建機構)必須按審批權限,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準后,主體工程方能正式開工。 2.水利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后,主體工程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3.主體工程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已經設立; (2)初步設計已經批準,施工詳圖設計滿足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3)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4)主體工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經確定,并分別訂立合同; (5)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已經確定,并辦理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6)主要設備和材料已經落實來源; (7)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4.設計變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所進行的修改活動。水利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5.施工詳圖經監理單位審核后交施工單位施工。設計單位對不涉及重大設計原則問題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并修改設計。若有分歧意見,由項目法人決定。如涉及重大設計變更問題,應當由原初步設計批準部門審定。 6.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7.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8.涉及工程開發任務變化和工程規模、設計標準、總體布局等方面較大變化的設計變更,應當征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的同意。 |